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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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莹

本院受理(2025)闽0125民初1921号原告福建大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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