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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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森林、程仕友

本院受理原告陆广法诉被告胡森林、程仕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34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106.26元(利息以344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一倍(3.45%)暂计至2024年6月8日为9106.26元,判决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胡森林、程仕友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5207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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