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02民初74号的原告林明勋与被告王国坚、陈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王国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明勋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二、王国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明勋支付财产保全费4714.1元;三、陈金水对王国坚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陈金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王国坚追偿;四、驳回林明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