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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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文鹰

本院受理原告泉港区顺兴海鲜行与被告郑文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505民初3268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港区顺兴海鲜行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货款948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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