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庄建煌与被告许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许玉河向原告庄建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21的利息为39133.33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