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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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少芳

本院受理原告连海燕与被告彭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彭少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连海燕借款4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和诉讼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被告彭少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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