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5民初1544号原告柯奇坤与被告庄漳平、福建丽都建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5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福建丽都建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柯奇坤284855.94元及其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2025年3月21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柯奇坤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3元,由福建丽都建工有限公司负担。你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