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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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浩楠、新罗区盛鑫五金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80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小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浩楠、新罗区盛鑫五金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35,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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