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福建云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泉州港立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云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麦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麦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港立晟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6114.4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麦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港立晟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 元,三、驳回原告泉州港立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被告麦顺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