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泽区北峰永和精铸厂与被告夏友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铸造款229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99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6038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