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5638号原告刘礼兵诉被告刘松波、刘爱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松波、刘爱兴共同向刘礼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自2022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截至2025年4月14日利息暂计69616.44元,本息暂共计319616.4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松波、刘爱兴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8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