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2561、3156、3159、3160、3161、3162、3164、3165、3194号,原告许家付、胡明宽、李业云、黄朝举、郑章云、郑永琼、陈光能、李井余、贾良法、赖香琴诉被告阮后臣劳务合同纠纷九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劳务费5245元、3945元、7390元、16990元、2815元、3550元、34235元、22524元、2045元、64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