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孟令凡

本院原告安徽春和景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令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6937.86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1.2元/月X162.41x90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孟令凡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5347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