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原告安徽春和景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汉华、陶世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7446.52元(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2元/月X129.28MX48个月=7446.52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陶汉华、陶世民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5362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