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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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钟林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2537号原告杨东东诉被告郑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963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702.88元,共计41341.88元(资金占用利息以3963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39639元*3.45%*303*(1+50%)/365天=1702.88元,款清息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郑钟林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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