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崔凯凯与被告樊恒荣、袁立洋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返还所欠借款15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还款利息18000元(从2024年5月30日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68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163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