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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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介勇、邓玮

本院受理江绪峰与被告王介勇、邓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5)皖019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绪峰欠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23.28元,此后分别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13.8%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45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自2024年9月1日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自2025年1月1日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绪峰保全保险费400元、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江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 元,保全费895元,合计2883元,由原告江绪峰负担612元(已交纳),由被告王介勇负担22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均由被告王介勇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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