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娟与被告林能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节。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能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娟支付第二期至第八期的离婚补偿款合计700000 元及利息(该利息分四个部分计算,均以1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至被告林能熙付清款项之日止,具体为:第一部分利息从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第二部分利息从2020年10月16 日起计算;第三部分利息从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第四部分利息从2022年10月16日起计算);二、被告林能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娟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0元(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12966元,因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故案件受理费相应减少为12720元),减半收取计6360元,由被告林能熙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