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杜炳银与被告陈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5)闽050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福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炳银借款本金123295.1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杜炳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5.9元,由杜炳银负担1570元,由陈福林负担276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