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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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志岗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惠聪与原审被告苏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撤销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苏志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王惠聪借款本金17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审原告王惠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0元,由原审被告苏志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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