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惠聪与原审被告黄灿煌、黄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销本院(2016)闽0503民初9371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黄灿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王惠聪借款本金18994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审原告王惠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92元,由原审原告王惠聪负担524元,由原审被告黄灿煌负担426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