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恩清与被告刘学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及其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4年11月15日最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Ipr为:3.1%)的四倍计算为12.4%(日利率为万分之3点444),自2024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5年03月24日(为130天)利息为:447.7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以及差旅费(以实际产生的为准);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以上第一项、第二向诉求暂计合计为:13447.7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