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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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秀英

本院受理德化县有火水果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唐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德化县有火水果店货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79.45元,由唐秀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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