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邱其国与被告程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年利率15.6%(含违约金内),为标准,按1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058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年利率15.6%(含违约金内),为标准,按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153.33元。以上本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2733.33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