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闽0602民初524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黄小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巷口人民法庭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