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何荣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巷口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