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黄惠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00(遇休假日顺延)在巷口法庭巷口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