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胡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1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余额155788.73元、利息8514.19元、罚息4512.74元、利息复利547.27元、罚息复利22.08元,合计169385.01元(暂计至2024年8月22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