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201号原告季明祥与被告江素香、第三人严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江素香向季明祥返还借款30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算至2016年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算至2016年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7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江素香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 LPR 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江素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