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刘妹与被告福建速运物流有限公司、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福建速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刘妹借款本金394907.97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福建速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刘妹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李平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杨刘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12.9元,减半收取计3906.45元,由杨刘妹负担50.78元、福建速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55.67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由杨刘妹负担34.06元、福建速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85.94元。李平对福建速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