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南京同州气体有限公司、吴涛

本院受理(2024)皖0191民初14857号原告马凤琴与被告吴涛、南京同州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14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涛、南京同洲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凤琴借款本金1443464.46元及利息(2023年5月、6月合计欠付利息20952.7元,自2023年7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涛、南京同洲气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马凤琴支付,本院不再退费),公告费由被告吴涛、南京同洲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凭票据据实结算。

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