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周燕、吴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飞红、周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699801.6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43119.56元,自2024年12月 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吴飞红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莲灯巷42-8号2梯503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22)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07461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20486,由吴飞红、周燕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