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美娟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4348号原告王日荣与被告张美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