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2025)闽0505民初3471理原告陈苏元与被告陈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生陈苏元请求判令:被告陈炳龙支付原告陈苏元劳务款58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 3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