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林志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志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偿付5840元,并支付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志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