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克温与被告黄新发、黄新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还款人民币25291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298.57元(以25291元为基数,以LPR 3.1%计息,自2024年12月7日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实际以清偿之日为准);二、请求二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