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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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连冬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丁模与被告连冬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连冬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丁模款项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计算);二、驳回原告张丁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连冬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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