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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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恩云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6653号原告李文兰与被告王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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