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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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共国

本院受理(2025)闽0504初1618号原告张拥法与被告汪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张拥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共国向张拥法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2.判令汪共国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从款项出借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9日利息为67626.7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汪共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河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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