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豪成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霞浦谛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龚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欠款64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415.83 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6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0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20日为451.82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等);三、请求判今两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