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520号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维容、许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万维容偿还借款本金56217.96元及利息;二、万维容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800元;三、许友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