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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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鑫征途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九州远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征途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鑫征途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省九州远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128.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3128.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为标准,从2024年10月24日开始按年4.65%(年 3.1%X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4月20日为4002.88元);2、被告福建鑫征途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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