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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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福星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合联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999.5元,并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货款的资金占用费(以19999.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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