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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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长勇、林榕丹

本院受理原告胡尚江与被告高长勇、林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长勇、林榕丹共同向原告胡尚江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为540152.78元扣除被告高长勇、林榕丹已支付的8000元利息后,尚利息为532152.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高长勇、林榕丹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高长勇、林榕丹共同向原告胡尚江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9861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为274652.63元,扣除被告高长勇、林榕丹已支付的8000元利息后,尚欠利息为266652.63元)。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林榕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含补充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向被告高长勇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林榕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被告高长勇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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