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3906号原告林海山与被告福州德尔特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智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3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鼓山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