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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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武杰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亮与被告林武杰、郭先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 0426 民初1349号),马永亮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林武杰立即返还原告借款 105000 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85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郭先湖对林武杰在85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5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 .由林武杰、郭先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 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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