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启铭建设有限公司、王祥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项人民币266611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666118.6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2089元),以上两项暂计为2738207.6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9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