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华建春与被告蒋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华建春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2025年7月30号)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