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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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水良

本院受理原告年丰(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水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畬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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