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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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晋江市椿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梓发鞋业有限公司、翁长胜、王敏

原告张利琼与被告晋江市椿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邱斌、泉州梓发鞋业有限公司、王敏、翁长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100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请求:一、解除泉州市串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定作合同关系;二、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46230元;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受理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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